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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纪学习时 | 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,以及不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哪些?

时间:2024-08-01      来源:网络搜集 关于我们 0

  本文转自:人民日报客户端

  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141条和第142条,分别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、司法活动、执纪执法活动、公共管理活动作出处分规定。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,通常发生在资金密集权力集中、审批环节多的领域,扰乱市场经济秩序,破坏公平竞争原则,影响经济社会发展。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、执纪执法活动,影响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,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,这些行为都属于超越职权、滥用职权,危害不容忽视,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。

  《条例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,按照有关规定,对干预和插手行为,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,情节较重的,给予相应处分。请托人存在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,受请托人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,该抵制的要抵制,该报告的要报告,该登记的要登记。从而全链条、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,形成促进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的整体合力。

  (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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